(2015)武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王某,现住。被告陈某,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