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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王某,现住。被告陈某,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