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于成贵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李辉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贵,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李辉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730号原告于成贵。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经理。被告李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贵与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李辉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成贵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于成贵负担。审判员 郑淑珍二O一五四月二十九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