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召义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宝湾海景大酒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宝湾海景大酒店,冯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宝湾海景大酒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召义。上诉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宝湾海景大酒店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总公司的注册地是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鸢飞街北侧创业大厦。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宝湾海景大酒店是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