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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燕与XX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高燕。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XX银行帐户存款31100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