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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方金荣、王剑峰与王剑峰、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荣,王剑峰,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方金荣。被告:王剑峰。被告: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荣诉被告王剑峰、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剑峰、王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金荣撤回对被告王剑峰、王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2元,减半收取12811元,由原告方金荣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海红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聂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