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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喻洋与李素芳、谷宝华、谷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喻某,李某某,谷某某,谷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审判长核稿庭长核稿承办人拟稿发送部门或个人打印份数:份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喻某,女,现住锦州市。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现住锦州市凌河区,系喻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张静,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阳,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某某,男,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某,男,现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再审人喻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谷某某、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4年6月19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谷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5日,喻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喻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喻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慧峰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暴思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