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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阮其洲与被告向元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其洲,向元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796号原告阮其洲,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邓维林,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阮雄,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向元锋,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其洲与被告向元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其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其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210元后,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易 渡人民陪审员 向 银人民陪审员 黄从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