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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小英与贺运当、邓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英,贺运当,邓海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87号申请人肖小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左振武,双峰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贺运当。被申请人邓海清。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申请人肖小英与被申请人贺运当、邓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5年3月26日14时许,贺运当驾驶湘K×××××轻型自卸货车从杏子铺镇坳头村往梓门桥镇双林村方向行驶,途经梓门桥镇双林村地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子侧翻到道路外的水塘中,造成贺运当及车上乘客邓海清、肖小英三人受伤,车辆及刘林军家的水塘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肖小英为防止被申请人贺运当、邓海清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贺运当驾驶的湘K×××××轻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贺运当驾驶的湘K×××××轻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29至2016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 煌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样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关于提供担保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通知书贺运当、邓海清:本院根据申请人肖小英的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贺运当驾驶的湘K×××××轻型自卸货车。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你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导致车辆被继续查封而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你承担。户名:双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账号:18×××35特此通知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