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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方全国与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全国,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方全国,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672。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炼勇,董事长。原告方全国诉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全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起为被告工作,工作岗位:收派业务员。2013年8月被告停止经营,但一直未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55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收据;2.企业档案变更资料。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全国称其于2010年12月15日起在为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收派业务员。入职时,当时其与同时期入职的丁廷强一同向被告交纳了押金人民币50500元和保证金人民币500元,作为工作责任的担保。约定如有遗失货物或代收货款就从5000元押金中抵扣,如有客户投诉或其他罚款就从罚款押金500元中扣罚。期间后因丁廷强辞职,所交原告一人全额交付了押金和保证金共人民币5500元就作为原告个人交款,同时被告开并出示《收据》一份,显示:“2012年8月18日,今收到方全国押金¥5000元,罚款押金¥500元。2010.12.15,原方全国、丁廷强押金条变更为方全国个人。肖芬芬”,并加盖有珠海市加运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珠海市加运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芬芬。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入职时收取了其担保金和保证金共5500元,经本院依法送达,就本案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以原告提交的《收据》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被告收取原告担保金和保证金共5500元5500元押金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和保证金共人民币5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企业名称变更前是珠海市加运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后,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押金和保证金人民币共5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全国返还押金和保证金共人民币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珠海加运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标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人民陪审员  李佩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茵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条独任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