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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于玫等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琇,于玫,于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57号原告于琇,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于玫,女,1950年6月21日出生。原告于琦,女,1944年2月1日出生。原告于琦的委托代理人林宁(于琦之子),1975年10月1日出生,北京时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工程。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于琇、于玫、于琦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琇、于玫、于琦诉称,其于2014年7月27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区房屋征收办)邮寄了《关于要求确认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与非承租人于明所签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暨查处纠正指挥部违法行为的函》,但西城区房屋征收办长期未予答复,也未查处项目指挥部违法行为。故其于2014年12月12日向西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2月14日,西城区政府向其送达西政法复[2014]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西城区信访部门曾于2014年8月7日进行了答复,并认为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已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了其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故诉请撤销西政法复[2014]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西政法复[2014]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已对于琇、于玫、于琦作出明确答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了于琇、于玫、于琦的行政复议申请,故于琇、于玫、于琦针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行政复议机关西城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琇、于琦、于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振宇审 判 员 武 楠审 判 员 贾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戴 蕾书 记 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