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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阳与陈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陈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刘阳。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陈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