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阳与陈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陈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刘阳。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陈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