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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候某与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候某。被告戈某。原告候某与被告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被告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生活陋习,常年在外,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6月份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度看守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认为和原告还有一定感情,要求法院调解和好,尽量不要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2013年11月29日,原告曾在平度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2014年1月21日,平度法院作出(2014)平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8月11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找不到被告,平度法院作出(2014)平民一初字第282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2015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戈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现被告戈某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登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感情不融洽的情况下,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遇到家庭矛盾时,不能正确处理,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和好,但原告态度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加上原告自2013年以来先后三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候某与被告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