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龙执民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建国;郑小琼与龙泉市伟跃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钟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龙执民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钟建国;郑小琼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劳人仲案字第000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泉市伟跃包装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龙泉市伟跃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季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