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娟与纪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纪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086号原告:吴娟,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穆汤臣。被告:纪翔,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许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娟与被告纪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纪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纪翔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娟撤回对被告纪翔的起诉。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