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马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白某某,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候堡镇景庄村。被告申某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中村北街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旭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