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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白某某,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候堡镇景庄村。被告申某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中村北街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旭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