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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诉李金叶、李会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李金叶,李会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李占���。被告李金叶。被告李会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军诉被告李金叶、李会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李占军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