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天津国际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与水泉再生资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国际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水泉再生资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5楼506。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水泉再生资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25、26层.法定代表人侯国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国际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与水泉再生资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0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辉审 判 员 王其颖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