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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伍方慧与梁和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方慧,梁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伍方慧。被执行人梁和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1638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8元,本案受理费3660元,执行费2465元,合计1706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和伟的银行存款1706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