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梁忠玉与张登军、赵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玉,张登军,赵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梁忠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太明,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登军,男,汉族。被告赵红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玉诉被告张登军、赵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0元,由原告梁忠玉承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