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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梁忠玉与张登军、赵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玉,张登军,赵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梁忠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太明,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登军,男,汉族。被告赵红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玉诉被告张登军、赵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0元,由原告梁忠玉承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