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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林勇军与裘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军,裘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林勇军。被告:裘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军诉被告裘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勇军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裘雪荣已被刑事拘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勇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