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遵义大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张、林永胜、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大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张,林永胜,林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97号原告遵义大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张,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林永胜,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被告林兵,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原告遵义大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张、林永胜、林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大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张、林永胜、林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大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张、林永胜、林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遵义大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