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高飞与刘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高飞,刘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16号原告杨高飞,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刘琳,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高飞诉被告刘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高飞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琳的银行存款及被告刘琳转让给案外人彭会川在仙桃市优抚医院的股权转让金中应得收益500000元中的2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琳的银行存款或被告刘琳转让给案外人彭会川在仙桃市优抚医院的股权转让金中应得收益共计2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