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XX诉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XX,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X,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天佑,2008年7月1日出生,因原被告直接缺乏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经营好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天佑,2008年7月1日出生,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能与原告共同经营好家庭。上述事实,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可以证实。2本院认为,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增强对于家庭责任感,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 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