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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加福与张淑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福,张淑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郑加福。被执行人张淑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加福与被执行人张淑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淑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淑稳交纳执行款49860元及利息损失;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淑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所得价���申请人优先受偿;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39元,执行费6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淑稳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淑稳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淑稳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张淑稳所有,该车辆现在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后所得价款申请人优先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486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86号委托评估材料移交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淑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