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宏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8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为所有人的车牌号为辽K82F**号别克牌轿车变更所有人为申请执行人董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佳鹏审 判 员  黄文德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