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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闽刑再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闽刑再终字第5号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石春云,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缓刑考验期内。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闽检诉二刑抗(2012)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原审被告人石春云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原审被告人石春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属于量刑畸轻,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石春云下落不明,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刑再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至今已过二年,现仍查无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判长  李培新审判员  林标礼审判员  林小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山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