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建周与丁红锦、刘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周,丁红锦,刘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朱建周。被告:丁红锦。被告:刘巧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周与被告丁红绵、刘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朱建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