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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建周与丁红锦、刘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周,丁红锦,刘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朱建周。被告:丁红锦。被告:刘巧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周与被告丁红绵、刘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朱建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