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何大坤与黄永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坤,黄永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何大坤。原告:黄永全。原告何大坤诉被告黄永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唐溢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大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大坤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何大坤负担。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