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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超,葛立春,葛佩岭,葛立旺,韩美荣,葛立文,葛建亚,葛立群,葛维权,葛立广,葛立成,葛维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葛建超,男,193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17号,身份证号342125193706086632。被告:葛立春,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20号。被告:葛佩岭,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30号。被告:葛立旺,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21号。被告:韩美荣,女,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32号。被告:葛立文,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23号。被告:葛建亚,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40号。被告:葛立群,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56号。被告:葛维权,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42号。被告:葛立广,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7号。被告:葛立成,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34号。被告:葛维红,男,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金牛村洼窝村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超诉被告葛立春等11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