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必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74号罪犯杨必元,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9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必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杨必元等人退出的赃款9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杨必元、蒋智勇未退出的赃款6,470.15元继续予以追缴(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必元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杨必元犯滥用职权罪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必元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必元交付执行已超过二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必元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必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犯罪后已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的情况,结合该犯的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必元减去有期徒刑三天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