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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改萍与王军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757号原告武某某,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