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某、肖某、高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高某某,肖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肖某、高某某安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2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肖某向申请执行人姜某偿还借款1341986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某、安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582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的执行标的确定为152万元,2、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每月付13万元给申请人,至付足案款止,3、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4、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