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甜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支公司、辛培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6楼。负责人闫雪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寒晖、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甜甜。委托代理人甘平,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培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岚代理审判员陈道忠代理审判员杨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庞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