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林某,女,1981年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沙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晋豫审 判 员 张高宏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