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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林某,女,1981年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沙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晋豫审 判 员  张高宏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