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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彦刚与张浩、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刚,张浩,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843号原告王彦刚。委托代理人武传清,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区。法定代表人左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刚与被告张浩、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刚撤回对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