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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董柏祥与张新朝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百祥,张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董百祥(曾用名董柏祥),男,193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朝,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名誉权纠纷一案的(2013)华阴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董百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100.00元,被执行人张新朝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华阴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迪五一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