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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遵灿与庄万良、余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遵灿,庄万良,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周遵灿,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庄万良,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余兰,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执行人周遵灿与被执行人庄万良、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遵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庄万良、余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庄万良、余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遵灿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庄万良、余兰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石仕庆与被执行人庄万良、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融执行字第2153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庄万良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阳下街道房屋一幢,并作出裁定拍卖上述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庄万良、余兰与(2014)××执行字第××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陈观捷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