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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阳丰织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东南街道顺联蒸纱厂、童建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64号原告江阴市阳丰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丰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学前路。法定代表人张洁,阳丰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顺联蒸纱厂(以下简称顺联蒸纱厂),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珠泾服装小区。负责人童建安,顺联蒸纱厂厂长。被告童建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阳丰公司与被告顺联蒸纱厂、童建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顺联蒸纱厂、童建安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丰公司诉称,其公司与顺联蒸纱厂有业务往来,由其公司为顺联蒸纱厂染色加工布,童建安作了担保,因顺联蒸纱厂尚有360675.2元未支付,其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顺联蒸纱厂支付加工款等,童建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顺联蒸纱厂、童建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常熟市,本案应移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阳丰公司与顺联蒸纱厂有业务往来,阳丰公司与童建安个人经营的顺联蒸纱厂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由阳丰公司为顺联蒸纱厂染色加工布,童建安对顺联蒸纱厂所欠加工款等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江阴市人民法院解决。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争议提交江阴市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有效,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顺联蒸纱厂、童建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熟市东南街道顺联蒸纱厂、童建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60元,由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顺联蒸纱厂、童建安公司各负担人民币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