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姚福成与宝鸡市田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成,宝鸡市田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姚福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田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杜赵村。法定代表人杜武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伟明,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社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姚福成与宝鸡市田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