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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启芳与田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芳,田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黄启芳。被告田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芳诉被告田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芳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田彩平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启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黄启芳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