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转根与胡德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转根,胡德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王转根,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汪生勤,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王转根丈夫。被告:胡德银,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转根与被告胡德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转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转根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转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转根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