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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转根与胡德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转根,胡德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王转根,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汪生勤,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王转根丈夫。被告:胡德银,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转根与被告胡德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转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转根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转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转根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