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五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妮妮与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妮妮,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妮妮。法定代理人:王崇雷。委托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香,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冰,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妮妮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批准缓缴至判决前,后经法院催交,上诉人未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妮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2元,减半收取11736元,由上诉人李妮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