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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冀端巧与宋文国、宋文强、宋国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冀端巧,女,汉族,1945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台市交通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磊,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文国,男,汉族,1957年3月24日出生,住邢台市柏乡县柏乡,柏乡县工商局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文强,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本科学历,邢台市国税局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国英,女,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柏乡县财政局职工。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义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冀端巧因与被申请人宋文国、宋文强、宋国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四民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冀端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明达审判员  姚发敏审判员  郭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