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成都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5号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君如。委托代理人朱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薇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江崃。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人民陪审员 袁 福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