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冯雷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雷鸣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98号罪犯冯雷鸣,男,生于1990年3月10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顺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冯雷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南中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冯雷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8月4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雷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获标准考核分130分,月均7.2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分10分,累计得标准考核分140分。原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犯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1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雷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雷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