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津县源丰纺织有限公司等八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津县源丰纺织有限公司,赵中锋,张秀红,王柏森,王成吉,赵洪图,夏津县盛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夏津县益生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38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被申请人:夏津县源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锋职务:总经理地址:夏津县香赵庄镇史王庄村被申请人:赵中锋.被申请人:张秀红.被申请人:王柏森.被申请人:王成吉.被申请人:赵洪图.被申请人:夏津县盛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长祥地址:夏津县香南城镇白庙村被申请人:夏津县益生植物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秀地址:夏津县香赵庄镇史王庄村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源丰纺织有限公司等8人款项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