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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正军与杨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军,杨汉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796号原告:胡正军,被告:杨汉卫,本院受理原告石胡正军诉被告杨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