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正军与杨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军,杨汉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796号原告:胡正军,被告:杨汉卫,本院受理原告石胡正军诉被告杨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