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张明淼、张明足与贺松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保字第41-1号申请人张明淼。申请人张明足。被申请人贺松林。2014年9月11日,申请人张明淼、张明足以被申请人贺松林拖欠工资及投资分红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4)怀鹤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贺松林所有的位于湖天大道怀化新时代广场共计54套住房,并查封了担保人瞿芝英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瞿玉林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瞿芝英、瞿玉林均用房产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后申请人张明淼、张明足就被申请人贺松林分别提起了诉讼,两案均经本院审理并已判决(判决书未生效)。现申请人张明淼、张明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瞿芝英所有的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瞿芝英所有的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理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