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王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王洋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王晓丽,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王瑛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桂荣,系被告王洋母亲,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晓丽诉被告王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张兆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丽及委托代理人王瑛莉与被告王洋委托代理人李桂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丽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离婚,协议婚生女王雨晴(2012年9月26日出生)随被告生活。现被告因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已无监护孩子的能力,因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洋辩称,原告所述关于原、被告离婚、孩子抚养、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的基本事实属实,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应保证被告方的探视权利,原告应自己亲自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离婚,协议婚生女王雨晴(2012年9月26日出生)随被告生活。被告因犯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其已不能对孩子履行监护义务,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同意在被告出狱后另行解决,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王雨晴随原告王晓丽生活,被告王洋可以随时探视孩子。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笠群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