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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大国与王文平、余朝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国,王文平,余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58号申请人:赵大国,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4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文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0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余朝花,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11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21***567账户存款87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621***446账户存款9400元、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1***213账户存款700元,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178账户存款2600元,划拨被执行人余朝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621***704账户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涛 关注公众号“”